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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内不上社保?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6 14:31)    点击:277

  

  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在试用期内不给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上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从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即使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仍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保费。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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